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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31:05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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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为支持和引导各地做好免除学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对已经整体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省份,从免除之日起,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三、强化省级统筹,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省级统筹,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省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所需资金。要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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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暂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督促、检查、指导力度,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制定《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
(暂行)

为加大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过程的管理力度,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各项工作,现就加强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过程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建立领导机制
(一)成立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创建示范区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发改、财政、人事、编制、文化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各创建示范项目建立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二)设立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三)实行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专题研究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各项工作,落实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一)为加强工作联系,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应确定一位联络员,原则上由文化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与省(市、区)文化厅(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衔接与信息沟通,协调落实有关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具体工作事宜。
(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创建示范区联络员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创建示范项目联络员工作会议,由各创建示范区和创建示范项目所在地区轮流举办。
三、建立经费管理制度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引导和激励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加大基层文化投入,进一步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用于地方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保护优秀传统民间文化、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培训基层文化队伍、整合公共文化资源以及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组织管理、新闻宣传、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支出。对奖励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不得充抵当地的创建资金。
(二)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要制定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创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及经费使用方案,包括使用范围、详细的项目预算和用途、预期效果等,使用方案应经省(区、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审核后报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创建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各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期向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每半年向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报省级文化、财政部门。
四、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督查组赴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所在地开展1-2次督导工作。督导检查情况以书面反馈的形式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二)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建立工作自查机制,每半年在领导小组组织下,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文化、财政部门。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由联络员负责,定期向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进展情况。各创建示范区每月(示范项目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动态,每季度(示范项目每半年)报送一次深度工作进展情况、制度设计研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创建成果。
六、建立信息宣传工作评分制度
按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定期完成报送任务即可获得基础分50分,没有按要求完成定期报送任务的基础分为0分。根据报送信息采纳情况,分为几档加分值:
(一)被《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求是》等采纳并刊发,一次得分50分,在中央级媒体集中宣传报道一次得分50分;
(二)被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等中央级主流媒体采纳并刊发,一次得分40分;
(三)被文化部《文化要情》、省级媒体采纳并刊发,一次得分30分;
(四)被文化部《文化信息》、创建示范区(项目)同级媒体采纳并刊发,一次得分20分;
(五)被文化部网站、国家公共文化网、示范区(项目)人民政府网站采纳并刊发,一次得分10分。
创建示范区评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分结束后清零重新开始,评分结果由国家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通报各地。创建示范项目评分工作在两年创建周期内进行一次。在创建周期内信息宣传得分情况将作为对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进行验收的重要内容,占验收测评总分值的一定比重。
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创建示范区验收的重要依据,纳入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验收考核指标体系。对过程管理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验收时将实行一票否决。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询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研究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后
,应当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处罚决定正确,则用《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如果发现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则不予执行,并通知主管行政机关.



198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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