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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57:33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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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
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湘潭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潭政发[200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互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条 凡按《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了本市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第四条 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本结算年度的大病医疗互助费。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
大病医疗互助费可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有条件的也可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或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五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人员,在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后,发给大病医疗互助证,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后,余下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市本级个人自负比例暂定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5万元部分,个人自负8%;5万元至10万元部分,个人自负6%。
第六条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凭医疗诊断证明,经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病治疗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病治疗通知书、大病医疗互助证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医疗终结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七条 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由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 组织医疗技术专家对大病和疑难杂症进行研讨、咨询和论证,建立单独台帐及特殊病种档案资料,以及组织医药专家对大病医疗药品目录的遴选评审等所需费用,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大病互助总费用中开支。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下一年度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支付办法及支付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包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等,按《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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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6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国妇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厅(局)、妇女联合会:
近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1983年以来,经过严厉打击,依法惩处了一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使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有所收敛。但从1985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又有增多趋势。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对29个市、县的调查,1985年2月以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2302人,其中妇女2220人、儿童74人。据四川省调查,1985年下半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577名,比上半年增加近一倍。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人口案件448起,比去年同期上升2.3倍。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福建、山东、云南等省、自治区的一些市、县,均相继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手法。有的犯罪分子闯进住宅将婴儿抢走;有的到医院妇产科婴儿室盗走刚出生的幼婴;有的佯做保姆骗走儿童;有的以招工为名诱骗青年妇女;有的结成团伙窜入城乡从事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目前又趋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地方对这一犯罪活动的危害性、长期性认识不足,产生麻痹松劲思想,认为前一段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已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情况有所好转,因而撤销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专门机构,放松了这项工作。二是有些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也认为风头已过,乘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之机,以帮助找工作、介绍对象、旅游、合伙经商等为诱饵,重操旧业,拐骗、贩卖妇女,牟取暴利。三是有些基层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收买妇女、儿童不违法,而是“办好事”,“成人之美”;有的甚至包庇、支持、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竭力阻挠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工作。
为了尽快地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势头压下去,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制止其继续蔓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相容的丑恶现象,直接侵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在一些案件多发地区,甚至影响群众生产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前,在城乡人口大量流动的情况下,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可资利用的客观条件相应增多,如果我们麻痹松劲,不采取坚决的打击和预防措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将会继续蔓延扩大。对此,各地必须引起充分重视,尤其是发案多的地区,一定要把打击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列入各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打击和预防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必须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共同来办。公安机关要抓紧案件侦破,及时将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查获归案。检察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犯罪分子。司法、宣传、妇联等有关部门都要从各自角度,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妇联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遣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对群众来信来访中申报妇女、儿童失踪的,要认真登记接待,然后按分工交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推出了事。
三、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比较突出的地区,要把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作为“严打”斗争的重要内容。按照1983年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和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办发〔1983〕14号文件)精神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对构成拐卖人口罪的,不管是直接拐卖、间接拐卖,是一道贩子,还是二道、三道贩子,都要坚决打击。对其中的惯犯、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对用劫持、绑架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在青年男女双方自愿基础上介绍婚姻,收受部分钱物的牵线人,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严格加以区别。
必须强调,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来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经教育无效,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宣传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认真做好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买卖人口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依靠基层党政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向青年妇女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和形势教育,并注意解决她们在生产、工作、学习、婚姻恋爱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运用典型事例,向妇女和她们的家长、亲属进行宣传教育,使她们提高警惕,自觉抵制犯罪分子的诱骗、拐卖活动。
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办案经费问题,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请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

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 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审批。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综采、水采工作面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当组织验收。

4.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5.完善安全技术标准。煤矿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以工程设计、“一通三防”、 地质测量、防治水害、防灭火、顶板控制等为重点,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形成满足本矿井、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求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要紧密结合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技术标准的落实。

6.加强安全技术人才队伍管理。要严格队伍管理,明确技术岗位职责,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技术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和晋升管理体系,推进实施技术带头人制度,形成“合理用人、人尽其才、才尽其能”的用人机制。要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发展环境,努力做到队伍稳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更替有序。

7.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煤矿企业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制定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联合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围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开展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培训,以科研项目、科技交流等为载体,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安全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渠道。

二、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8.做好技术基础资料工作。各煤矿企业应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全面调查、收集、掌握、整理和分析本井田及周边矿井地质、水文、瓦斯赋存、冲击地压、煤层自燃、煤尘爆炸等重大灾害因素基础资料,建立重大灾害因素基础数据库,为针对性预防重大灾害提供支持。

9.夯实预防重大灾害的技术基础。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使用预防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强预防重大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一通三防”、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等大型固定设备以及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监测监控设施的装备和技术水平。要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规定要求,建设完善包括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增强矿井抗灾和安全避险能力。

10.严格矿井设计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做好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和工作面等项目的设计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建设生产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和备案程序,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11.强化现场技术管理。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重要工程,如大型设备安装、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巷道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冲击地压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并要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补充完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2.强化通风技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和《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标准规范,加强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要按规定做好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保证各采掘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13.强化矿井防尘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要求,开展粉尘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矿企业应根据煤尘的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等安全措施。

14.强化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封闭,沿空送巷必须采取防止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15.强化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等规定,应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加强瓦斯预抽管理,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的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抽采达标。

16.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煤矿企业要编制落实矿井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并制定并落实矿井防突能力评估办法,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按规定及时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和矿井鉴定工作。

17.强化防治水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采掘工作面必须由专职队伍、专用设备探放水,并编制探放水设计。

18.强化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测,保持设备性能完好。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煤矿主要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许可证制度。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可靠。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矿井运输设备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矿井应有运输系统图、电机车运行图表和行车记录以及主要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和技术履历簿、维修和大修技术记录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制动试验和斜井人车空载重载脱钩试验记录和报告等。按规定淘汰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

19.强化火工品管理。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火工品管理的要求,严禁贮存、使用不合格的火工品。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相符。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三、提高矿井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20.制定重大灾害防治计划。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开采条件,针对制约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制定安全技术创新发展规划,重点解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地温、地压”等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威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规划按步骤实施。

21.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研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科技经费,并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明确。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逐步建立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配足科研人员,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突破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瓶颈。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研究攻关。

22.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煤矿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改造和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要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试验和推广工作。在试验推广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消化吸收和改进工作,逐步摸索形成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技术、装备和工艺。要以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为方向,积极推广综合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煤矿灾害防治技术,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劳动效率。

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

23.加强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重点围绕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执行情况、重大灾害预防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管监察,促进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基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4.完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推进机制。要建立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持续完善和推进的工作机制。煤矿企业要及时将法规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推广价值的技术和管理办法反馈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和推广的建议。有关部门应注意和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提炼、推广,直至上升为制度。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召开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交流座谈等,为企业搭建安全技术管理交流平台;要大力支持和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安全技术服务等规范发展,促进企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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