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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2:06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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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部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9号)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1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47件交通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文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关于海区测绘工作的若干规定 (83)交水监字712号 1983年4月11日
2 交通部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83)交水监字860号 1983年4月12日
3 "交通部
财政部" 对外开放港口港务监督人员服装供应办法、着装年限规定 (83)交水监字2465号 1983年12月27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4 "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 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84)交海字17号 1984年1月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5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 (84)交水监字1900号 1984年10月11日
6 交通部 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 (84)交海字2518号 1984年12月22日
7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高等学校水上运输类专业毕业生分配办法 (86)交政字923号 1986年12月1日
8 交通部 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 (87)交函海字7号 1987年1月7日
9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 (87)交船检字709号 1987年10月2日
10 交通部 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 (87)交企字805号 1987年11月5日
11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88)交公路字28号 1988年1月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12 交通部 全国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实施办法(试行) (88)交企字620号 1988年10月18日
13 交通部 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 (89)交安监字361号 1989年6月30日
14 交通部 海上安全监督局航标测量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89)交财字648号 1989年11月13日
15 交通部 运输船舶机务管理指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 (89)交运字700号 1989年12月13日
16 交通部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89)交运字709号 1989年12月18日
17 交通部 港口建筑设备维修设计管理办法 (90)交工字49号 1990年2月2日
18 交通部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90)交工字379号 1990年7月9日
19 交通部 油船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90)交运字517号 1990年9月21日
20 交通部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1年第29号 1991年4月23日
21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91)交财字859号 1991年12月1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22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91)交财字859号 1991年12月1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23 交通部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1992]89号 1992年1月9日
24 交通部 交通部监察工作规定 交监察发[1992]23号 1992年1月16日
25 交通部 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交安监发[1992]64号 1992年1月25日
26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交船检发[1992]986号 1992年11月2日
27 "交通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交体发[1993]18号 1993年1月8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同意废止
28 交通部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运发[1993]1384号 1993年12月26日
29 交通部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运发[1993]1384号 1993年12月26日
30 交通部 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 交财发[1995]583号 1995年7月11日
31 交通部 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办法(试行) 交基发[1995]1145号 1995年11月30日
32 交通部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交公路发[1995]1283号 1995年12月29日
33 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1996]109号 1996年1月26日
34 交通部 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部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交财发[1996]723号 1996年8月13日
35 交通部 交通部救捞单位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交财发[1996]819号 1996年9月20日
36 交通部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 1997年2月21日
37 交通部 渤海湾海上客运市场管理规定 交水发[1997]352号 1997年6月16日
38 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交公路发[1997]451号 1997年8月1日
39 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交公路发[1997]501号 1997年8月18日
40 交通部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1997]540号 1997年9月2日
41 交通部 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交体法发[1997]840号 1997年12月24日
42 交通部 关于降低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滞留率的若干规定 交安监发[1998]68号 1998年2月12日
43 "交通部
国家计委"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 1998年2月26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44 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令1998年第3号发布,经交通部令2001年第5号修正 1998年3月9日
45 交通部 关于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料的暂行规定 交规划发[1999]23号 1999年1月14日
46 交通部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水发[1999]133号 1999年3月24日
47 交通部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交海发[1999]704号 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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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68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09年9月22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9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五、《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六、《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人居留、旅行、就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4年5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接收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事宜的公告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接收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事宜的公告

(2003/5/4)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对防治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社会各界也纷纷来函来电,表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要求通过卫生部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战斗在防治第一线的医疗卫生人员捐款捐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授权卫生部为此次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款物的接受部门之一。为了方便社会各界的捐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的机构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代表卫生部负责接受国内外捐赠事宜。



  二、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范围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社会团体和个人,外国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国际组织等符合以下捐赠意向之一的资金、物资、设备等,均属于我部此次接受捐赠范围:

  ——直接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

  ——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医务人员或非典型肺炎患者的;

  ——用于奖励非典型肺炎研究人员和在救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医务人员的。

  (二)捐赠物资设备主要限于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直接有关的。包括:

  1、空气消毒机、防护隔离衣等消毒、防护用品;

  2、抗菌抗病毒等药品、生物制品、试剂;

  3、X光机(床旁)、X摄片机、血气分析仪、心电图机等诊断设备;

  4、重症监护床、便携式呼吸机、呼吸机(无创)等治疗、监护设备;

  5、医疗救护、防疫、消毒喷洒等专用车辆;

  6、其他相关物资。

  (企业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号)有关规定)



  三、接受程序

(一)捐款。单位一般通过银行汇款,个人可以通过银行汇款和邮局汇款两种形式进行。



1、卫生部接受人民币捐款的帐户:

开户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地安门分理处

银行帐号:0200003209089009731



2、卫生部接受外币捐款的帐户:

开户单位: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户:00205108091014



3、邮局汇款

收款人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收款人: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同时,请在汇款单上注明 “捐款”字样,并写清捐款人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如愿意,请在“简短留言”处注明捐款意向,即捐款的具体用途。必要时,也可来函说明。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在收到以上单位或个人捐款后,将按汇款单位名称或捐款人姓名开具收据,并将收据及捐赠证书及时寄送捐赠人。

(二)单位捐赠物资、设备,请先向我部直接发“捐赠函”(传真:010—68792175),说明拟捐赠物品名称、功能、适用场所、数量、质量、捐赠意向(受益对象)、捐赠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和邮政编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收到捐赠函后,将及时复函与捐赠人联系。为保证捐赠物资及时到位,在可能的情况下,物资尽量由捐赠人直接发送给具体受赠单位。



  四、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际情况,卫生部对于接收的捐赠款物,一般按如下原则安排使用,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1、捐赠人有明确使用意向的,严格按捐赠人指定的用途分配使用;

  2、捐赠人未明确使用意向的,会同财政部根据各地(或单位)疫情分布情况、防治任务、紧急需求、经济状况和资源配置均衡性等因素进行分配。



  五、根据非典型肺炎传播特点,为保护捐赠人健康,一般情况下不举行捐赠仪式。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捐赠情况,卫生部将及时通过卫生部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捐赠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卫生部接受捐赠联系电话:

010-68792177 010-68792155 传真: 010-68792175

电子邮件信箱:weishengjuanzeng@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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