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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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宏观性原则。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原则。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尽量客观。
(三)引导性原则。用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体现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行业与市场主体的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各行业的共性指标,指标概念清晰明确,计量方式统一,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
二、指标体系构成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由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和行业发展指标体系构成,分别对县(市)区、高新区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8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4项。
行业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效益与贡献、结构与质量、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6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2项。
三、考核范围、时限及方法
(一)考核范围及时限。自2007年起,按年度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二)计分方法。
1.区域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8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市)区、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2.行业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6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每一指标以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行业总分及排序。
(三)考核奖励。每年3月份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地税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经技术处理后,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排序前3名)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排序前6名)名单。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四、职责分工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市地税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附件:1.济南市服务业区域发展指标体系
2.济南市服务业行业发展指标体系
3.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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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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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六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
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监督管理职能。
2、原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编号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4、原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
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5、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职能下放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交由社会中介组织、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
询、服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
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
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标准的宣传贯彻。
(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拟订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和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
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三)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四)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
定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
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
立省级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
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统一管理认证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相关的
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
督工作;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并组织
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制订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
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与机构;指
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
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
(十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全省性会议的组织;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政务组织协调,起草综
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外事、政务信息、调研、保卫、计
算机网络、后勤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组织编制全省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
科技进步工作;监督、指导省、市、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教处
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制订
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打假”法规计划;组织制订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指导市、
县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
定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市、县局的宣
传工作。
(四)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对全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
织研究并提出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组织实施国家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
改意见;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备案和内审员注册管理工
作;负责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
指导。
(五)质量监督处
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抽)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
对产品质量实施的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提出技术机构合理设置、重组联合的方案;对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
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理质量投诉。
(六)标准化处
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
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引进技术
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
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
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对计量、
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
办的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评审工作;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负
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进
口审核。
(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
法规并监督检查;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等机构
的资格审查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并对有关部
门实施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管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对有
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九)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处
管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
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资
格审查和证照管理工作;参与有关电器防爆安全内容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管
理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
协调、监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稽查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
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部门、跨地区案件及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市、
县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承担全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的日常协调工作。
(十一)人事劳动处
拟订全省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
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
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
考评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负责表彰奖励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的监察、纪检、信访、行业作风以及
政治学习工作,指导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的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7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兼职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
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
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
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不得重复检查、重
复处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宏观管理,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战略、
规划和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急件)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应以需要更新、补充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应根据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和工作岗位,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负责遴选、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由各施教机构自行申请,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和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遴选、确认和公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承担,公布的选修内容只可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第十条的单位可以申请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报送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应报送本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每年11月底以前接受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于次年一季度内或3月底以前公布。同时对未被确认的选修内容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八条 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应明确列出编号、名称、施教机构、负责人、培训方式、核准学分等,供各地执业药师选择。
第九条 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实施有效,超过2年未实施的,选修内容自动失效。若需再次实施,则应重新申请确认和公布。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对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填学分,乱发学分证明,乱收费,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有权对施教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施教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的实施情况报送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的施教机构应同时将实施情况报送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申请表
继续教育
内容名称: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要求
一、填写说明:
选修内容名称:继续教育课程的全称
申请单位:填表单位的全称
选修内容负责人:继续教育的主要组织者
申请学分:申请单位对所申请内容拟授予的学分
二、填表须实事求是,字迹工整,简明扼要。
三、此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期报送。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附其它书面材料。
五、对填写内容含糊不清,项目不全的申请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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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修内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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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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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电话/传真 │ │ E-mail │ ┃
┠─────────┼─────────┼─────────┼─────────────┨
┃ 对象范围 │ │ 拟招人数 │ ┃
┠─────────┼─────────┼─────────┼─────────────┨
┃ 拟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学时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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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学分 │ │ 核准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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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的意义及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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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 姓名 │ │性别│ │年龄│ │学历 │ ┃
┃内容│ │ │ │ │ │ │ │ ┃
┃负责│ │ │ │ │ │ │ │ ┃
┃人基│ │ │ │ │ │ │ │ ┃
┃本情│ │ │ │ │ │ │ │ ┃
┃况 │ │ │ │ │ │ │ │ ┃
┃ ├──────┼───┴──┴──┼──┴────┼────┴──────────┨
┃ │ 现在单位 │ │ 职务/职称 │ ┃
┃ ├──────┴─────────┴───────┴───────────────┨
┃ │教学管理或教学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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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选修内容要点 │主讲人姓名│职称│单位┃
┃要点及主│ │ │ │ ┃
┃讲人情况│ │ │ │ ┃
┃ │ │ │ │ ┃
┃ │ │ │ │ ┃
┠────┼──────────────────┴─────┴──┴──┨
┃选修内容│请填写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估项目及标准 ┃
┃执行的考│ ┃
┃核与评估│ ┃
┠────┼──────────────────────────────┨
┃申请单位│ ┃
┃意见 │ ┃
┃ │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
┃中国执业│ ┃
┃药师协会│ ┃
┃遴选确认│ ┃
┃意见 │ ┃
┃ │核准学分: (公章) ┃
┃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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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
(二)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
(四)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
(六)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条 学分授予程序为:
(一)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第三条 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第一条第二款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8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其他学分计算参考附表2。
附表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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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性 质 │ 级 别 范 围 │ 学分核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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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术会议 │ 国际性 │ 8-6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上宣读论文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
┃ │ 全国性 │ 6-4 │ ┃
┃ ├────────────┼──────┼───────────┨
┃ │ 行政区级 │ 5-3 │ ┃
┃ ├────────────┼──────┼───────────┨
┃ │ 省 级 │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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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会议上提交 │ 国际性 │ 6-4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书面论文或摘要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 ├────────────┼──────┼───────────┨
┃ │ 全国性 │ 5-3 │ ┃
┃ ├────────────┼──────┼───────────┨
┃ │ 行政区级 │ 4-2 │ ┃
┃ ├────────────┼──────┼───────────┨
┃ │ 省 级 │ 3-1 │ ┃
┃ ├────────────┼──────┼───────────┨
┃ │ 仅列题目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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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术刊物上发 │ 国外刊物 │ 10-8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表论文、综述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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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 8-6 │ ┃
┃ │ 家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
┃ ├────────────┼──────┼───────────┨
┃ │ 省级刊物 │ 6-4 │ ┃
┃ ├────────────┼──────┼───────────┨
┃ │ 地级以下 │ 4-2 │ ┃
┃ ├────────────┼──────┼───────────┨
┃ │ 内部刊物 │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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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 作 │ 10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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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专业译文 │ 15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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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考察报告 │ 3500字 │ 1 │ 最高记1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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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继续教育项目 │ 讲授实录者 │ 1/10分钟 │ 以成品放映时间核算, ┃
┃ 课程的录像教材 │ │ │每个项目最高记25学分。┃
┃ 和幻灯片 │ │ │ ┃
┃ ├────────────┼──────┼───────────┨
┃ │ 讲授与编辑者│ 2/10分钟 │ ┃
┃ ├────────────┼──────┼───────────┨
┃ │ 课程编导者 │ 1/10分钟 │ ┃
┃ ├────────────┼──────┼───────────┨
┃ │ 制作幻灯片者│ 1/分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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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20-16 │ 一项成果同时获多项奖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 │的记最高学分。 ┃
┃ 发明奖、星火奖 │ │ │ 以第一获奖者记学分上 ┃
┃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
┃ │ │ │者。 ┃
┃ ├────────────┼──────┼───────────┨
┃ │ 二等奖 │ 15-11 │ ┃
┃ ├────────────┼──────┼───────────┨
┃ │ 三等奖 │ 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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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奖 │ 一等奖 │ 12-8 │ ┃
┃ ├────────────┼──────┼───────────┨
┃ │ 二等奖 │ 10-6 │ ┃
┃ ├────────────┼──────┼───────────┨
┃ │ 三等奖 │ 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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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市级奖 │ │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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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专刊 │ 发 明 │ 12 │ ┃
┃ ├────────────┼──────┼───────────┨
┃ │ 实用新型 │ 9 │ ┃
┃ ├────────────┼──────┼───────────┨
┃ │ 外观设计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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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进修或读学位课程 │当年最高记2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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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 0.5/次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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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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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期刊及答题│ 全国性 │0.5-0.1/题│当年最高记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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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 级 │0.3-0.1/题│当年最高记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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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期刊及写出学习总结3500字 │ 1学分│当年最高记2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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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 │ │当年最高记15学分 ┃
┃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遴选评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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