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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28:09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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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5日,水利电力部

为加强统筹基金的管理,现将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统筹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劳资司联系。

附1: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为了管好用好离退休统筹基金,加强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离退休统筹基金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核算统筹基金的记帐方法,记帐规则及记帐程序应分别按部生产、基建、施工、事业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
在“专用基金”(基建施工企业在“特种基金”)科目下增设“离退休统筹基金”二级科目,并按统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来源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支用统筹基金的情况。
企业按规定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时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在办理缴拨后一般无余额,如贷方发生余额表示应缴未缴款,借方发生余额表示上级应补未补款。
本科目可采用借贷多栏式帐页进行明细核算,借方设“离休人员发生额”、“退休人员发生额”、“退职人员发生额”等栏。每栏可按统筹开支的项目分为:“离退休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宿舍冬季取暖补贴”、“离退休生活补贴”、“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省(市、区)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等项。
贷方设“企业提取”、“上级弥补”等栏。
“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占用科目,各统筹机构用来核算所属单位应缴、实缴的统筹基金,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来源科目,各统筹机构用以核算应缴、实缴给上级统筹机构以及应弥补、实际弥补所属单位的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存款利息也在本科目中核算。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勘测设计单位通过“其他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其他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核算。
“专项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占用科目,核算各统筹机构专项银行存款的增加和减少。
四、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利润——营业外支出(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的施工附属企业)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
借:盈余——营业外支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贷: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同时:借:专项存款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支用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存款
3.清算结转应上交款时
借: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应付款
4.清算结转应弥补款时
借:专项应收款
贷: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5.上缴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专项存款
6.收到弥补的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存款
贷:专项应收款
7.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的统筹基金年、季报后,核定应交款后
借: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8.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统筹基金年、季报核定应补款后
借: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9.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上缴款时
借:专项存款
贷: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10.统筹机构弥补所属单位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存款
五、会计报表:
1.按财政部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我部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格式,共四页
表一为离退休统筹基金年度预算表
表二为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分季报和年报)
表三为离退休统筹基金决算表补充资料表
表四为离退休职工变动情况表
2.基层单位会计报表应以“元”为金额单位。
3.会计报表的审核与核批。
基层单位报送报表之前要自审,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单位的报表作好质量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报表本身的数字审核。
A.表内项目的数字审核,包括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平衡关系等。
B.各表之间数字的审核,包括勾稽关系有无串行、漏填,各表数字之间的对应与衔接等。
(2)同表外相关数字的审核
各生产、基建、施工、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报表中有关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支出和上缴数字是否和统筹基金报表的有关数字一致;统筹基金报表中工资总额、施工预算成本、离退休人数等数字是否同劳资、财务的预、决算报表中相应数字一致。
(3)报表内容的审核包括统筹基金是否按有关统筹文件规定基数和比例提取,开支是否符合规定等。
统筹基金决算报表由各级主管机构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部,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复后,由部对直属各单位行文核批,再由各单位逐级下批,需调整有关帐目数字的,企业对核批意见经查无误后,作调整处理,同时将调整决算的有关资料附入上年决算报告内。
统筹基金会计报表应与各单位财务报表同时编报,送上级主管机构审批。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2: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以及财政部(87)财综字3号文有关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离退休统筹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离退休统筹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各主管单位按年编制统筹基金预算和决算,由部汇总报财政部审定。预、决算办法另行下达。
三、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和开支要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缩小统筹基金计提基数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1.提取的办法
生产企业按全口径工资总额的13%计提统筹基金,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列支。
施工企业按施工预算成本的1.35%计提统筹基金,水电施工企业在间接费列支,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在特种基金——劳保基金中列支。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口径工资总额的13%计提,在盈余——营业外支出列支。
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均按全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3%计提,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预算的生产企业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列支,建设单位在待摊投放—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统筹基金的列支
(1)离退休金: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工资”。
(2)副食品价格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不得列入此项。
(3)粮(煤)补贴:指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粮(煤)补贴。
(4)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指按国家或省(市、区)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冬季取暖补贴。
(5)离退休生活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国发(1985)6号、国发(1985)5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生活费补贴。
(6)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指施工企业没有参加行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包括合同制工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
生产企业参加地方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得列入此项支出。
(7)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规定提高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指各地根据退休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发给退休职工的补助费。
四、统筹基金必须专户存储,统筹基金利息收入要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五、应上缴的统筹基金,必须及时办理上缴,不得报欠,更不得挪作它用,逾期不缴的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在本单位留利中列支,由主管部门核入下一期应缴款中,并同时上缴,届时仍不缴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从有关款项中扣缴。
滞纳金收入应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在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中反映。
部对直属单位缴拨款均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千元以下金额计入下期缴拨。
六、统筹基金的管理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直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3: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以及财政部(87)财综字8号文有关退休养老基金预、决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离退休统筹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离退休统筹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决算管理,由国家统一计划,水电部按系统自收自支,财政进行监督。
三、各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度开始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法和预算表式,在上年决算的基础上,根据劳资、财务有关计划,编制统筹基金收支预算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逐级汇总上报,由各网局、直属省局、规划院、物资局、流域机构、水电工程局及其他部直属单位于当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部,部审核后按财政部统一表格填报财政部审批,同时抄报劳动人事部。
四、预算经批准后,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分季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编报离退休统筹基金结算表,结算表为累计数字。四季度报表为年终决算表。各单位编报决算表时应附完整的补充资料表。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二十天内将离退休统筹基金季度结算表报部劳资司,年终决算应于每年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部劳资司,均一式三份。
五、部对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办理缴拨款手续。上半年应于八月底以前,年终应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办理结清手续,部对所属各单位同时办理缴拨手续。
六、各单位在编报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及结(决)算表时应严格执行部有关离退休统筹文件规定,如实反映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不得任意缩小统筹基金计提基数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各单位编报的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及结(决)算表,应与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结(决)算表以及劳资报表的有关数字相一致,财务收支计划和结(决)算表中应如实反映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收、支、缴、补情况,统筹基金报表中的施工预算成本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等数字要严格按财务收支计划收支计划结(决)算表及劳资报表中有关数字计算。在编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
门反映,不得拖延。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4: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及编报说明
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中主要指标均以八五年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部有关规定为准,现仅对部统一印发的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说明如下:
统表1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表
一、年末职工人数:应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不包括参加地方统筹职工,即:劳动统计报表中年末职工人数减参加地方统筹职工人数。
职工平均人数:劳动统计报表中职工平均人数减参加地方统筹的职工平均人数。
合同制工平均人数:指参加行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平均人数。
二、年末离退休人数:指参加行业统筹的离退休人数,此项应与劳资统计报表数字相一致。
三、计提基数:
1.施工企业施工预算成本:暂按财务报表中施工预算成本作为施工企业的计提基数。水电十三局、基础处理公司等按对外承包的工程成本和对外提供服务(承包)的产品作业预算成本之和计提。
2.工资总额:本报表中工资总额均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参加地方统筹的职工工资总额。即:劳动统计报表中工资总额参加地方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加全民支援集体职工工资总额(指由集体企业直接支付全民职工的工资)。
3.施工企业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工资总额:指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口径按独立纳税单位)的工资总额(如修配厂、预制件厂、运输队等)。
生产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筑单位的工资总额均按上条规定计算。
四、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按部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计算。
五、人均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按报告期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减施工企业向地方交纳的合同制工退休养老金后除以离退休平均人数计算。
六、按规定计提离退休统筹基金:指施工单位按财务报表中施工预算成本(不含法定利润、营业税及其附加)的1.35%,生产企业、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施工附属企业建设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按劳资报表中工资总额的13%计提统筹基金。
七、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按部离退休统筹有关文件规定和统筹基金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办法编报本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二份报部劳资司。
统表2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
一、本表的编制应按部离退休统筹有关文件和统筹基金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及统筹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利息收入:指各统筹机构专户存储的统筹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在“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三、滞纳金收入:指下级单位,按逾期每天加收百分之三缴纳的滞纳金在“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四、应上缴其它收入:指专户存储的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的滞纳金收入。
五、本期应缴(补)统筹基金:指应缴(补)统筹基金加应上缴其它收入再减上期已缴(补)统筹基金数。
六、本表分为季度结算表和年度决算表,各单位应按统筹基金预决算办法中规定时间上报。报送年终决算表时应附补充资料表。
七、本表各栏均填年初至本期末的累计数字。
统表3补充资料表
一、离退休统筹费占劳保支出%:指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除以劳保支出合计(不包括上缴的统筹基金差额和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
二、上缴统筹基金差额:指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加应上缴其它收入、再减退休统筹费用开支后应上缴主管部门的统筹基金。
三、医疗费:指离退休职工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开支。
四、困难补助费:指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费。
五、抚恤、丧葬费:指按规定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丧葬补助费。
六、生育补助:指按规定发给女职工的生育补助费。
七、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指按劳保条例的规定发给病休六个月以上职工的病假工资。
八、劳保支出占工资总额比重、劳保支出占施工预算成本比重、人均劳保出三项指标计算时,劳保支出数均不包括上缴的统筹基金差额和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
九、人均全部离退休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全部离退休费用(包括未统筹部分)除以离退休平均人数。
十、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不得计入劳保支出,不作为计算依据。
十一、本表随年终决算表一并报部。
统表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变动情况表(半)年报表
一、单位名称:指由填报单位管理的单位名称,要分列并有合计数。
二、合同制工:指已参加行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三、1971年底以前的临时工:按实际数统计。
四、全口径工资总额指按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指标解释为准。
五、本报表数字均为累计数。各直属单位报部时,应附下一级统筹报表一份。
六、本表于每年八月次年二月报部劳资司。
注:施工企业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包括:
1.山西省电力建设修造厂;
2.山西省电力制杆厂;
3.山西电力保温材料厂;
4.上海电力建设修造厂;
5.上海电力机械厂;
6.上海电力建设机械化总站;
7.上海电力建设保温制品厂;
8.安徽省电力建设修造厂;
9.湖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
10.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
11.郑州电力修造厂;
12.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器材厂;
13.西北电力建设局线路器材厂;
14.西北电力建设局宝鸡铁塔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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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5年1月20日)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要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范;要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国家安居工程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
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暂定1250万平方米,约需建设资金125亿元,其中国家在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安排贷款规模50亿元,由国家专业银行提供贷款,其余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
1995年以后,建设规模和贷款规模一年一定。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名单及相应的建设规模,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将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下达给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城市。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计划,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年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安排,并按现行办法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有关专业银行。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按国家贷款资金和城市配套资金4∶6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城市配套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配套资金没有按期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四)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居工程承建单位,向人民银行指定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有关专业银行申请。承办银行按照国家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和有关贷款办法审定,并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和贷款的管理。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与自筹资金,应按规定比例配套使用。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如被挪用,立即取消该城市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资金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偿还挪用贷款本息。
为确保国家安居工程贷款的周转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一律实行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法定利率(不得上浮)执行。

三、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安居工程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制订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定安居工程承建单位,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要努力降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成本。凡用于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国家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四、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售和管理
(一)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二)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价格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各有关银行,要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以上,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四)要搞好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售后服务,带动、促进现行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各项售后服务,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五、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条件和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一般要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制定并公布到2000年的租金改革规划;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房改政策确定售房价格。
2、当年申请的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所需土地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政府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并制定了较完备的配套政策;要有明确的开、竣工计划。

3、城市有关专业银行用于发放国家安居工程住房贷款的资金已经落实;城市配套资金筹集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也能随工程进度足额到位。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办、建委(建设厅)、计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根据申报城市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后,拟定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城市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中? 嗣褚小⒉普俊? 2、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指定的专门人员,对地方上报的文件进行研究汇总,提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名单和每个城市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的初步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列入年度计划下达。

六、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一)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国家计委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下达计划。
2、建设部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信贷计划,对国家有关专业银行下达信贷规模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财政部和国家有关专业银行审查、监督城市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司法适用

刘亮


  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负有给付义务且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判决时,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所保全的财产,从而确保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终得以实现。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诉争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灭失的司法制度。具体来说,财产保全采取的各种措施,固定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限制了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请求权,为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并且,财产保全的实施可以减少或免除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取证工作,执行阶段也不用再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既节省了人力、物力,也减少了执行环节,提高了执行效率,缩短了执行周期。另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相对减少执行异议。因为在诉讼保全阶段,法律已经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权。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对诉讼保全裁定就不能再提出异议,即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所以,这一制度设计对于预防和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都具有积极作用。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在审判阶段适用比例不高。很多当事人反映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尤其是担保条件过于严苛,难以实现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立法本身的原因,也有法院管理机制方面的原因,同时也不排除法官司法理念上的问题。下面就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加以分析;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所谓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诉前保全要求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涉外海事诉讼中为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的启动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自行申请。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启动必须是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据职权行使。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
  诉讼保全的对象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这里对于“财产”的理解必须精准。
  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应当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是保障诉讼标的最终得以实现的名义上属于一方当事人(法人或者公民)合法所有的财物。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是当事人一方或者被申请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这里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虽为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公民个人或法人的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得保全以及轮候保全的情况。另外对于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资、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场所、救灾扶贫专户等。二是存在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比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再如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另外,关于农民的宅基地、居民的公积金一般也不用保全。因为农民的宅基地一般不能转让,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一般不存在这类财产被转移、藏匿的可能性。
  关于申请人提供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问题,有的同志认为,由于保全财产必须精准的要求,故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我们认为这一要求过于严苛,且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试问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如何能够取得被申请人财产的权属证明。比如被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现在各区县房管局一般不接受个人对他人房产查询的请求。故我们认为只要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的线索即可,比如提供汽车的车型、车牌号,房屋的坐落地点,银行的帐户信息等。由法院查实后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查明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不予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据此,财产保全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诉前保全的实体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的实体条件是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存在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这些实体条件是否具备,除了申请人自己认可,还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断,也就是说并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经提出申请法院就必然会作出保全裁定。财产保全的程序条件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诉讼保全中立法语言是“可以”,故诉讼保全中提供担保是可选择性条件,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在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之内。这里存在一个例外,如果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无需责令其中一方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作出诉讼保全裁定之前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中的立法语言是“应当”,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担保是法定必需的程序要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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