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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1:09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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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7年11月17日,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11月17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就贯彻执行该办法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明确有关规定的含义和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做的工作。经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办法》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确定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具体代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也可以统一确定所辖区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具体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可以确定为一家,也可以确定为若干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具体代收机构确定后,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具体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并予以落实。
二、《办法》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后确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办法》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暂停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没有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使用;使用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四、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五、《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是:
(1)代收机构只负责代收事宜,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不应当向代收机构交涉;
(2)申请复议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先缴纳罚款和所加收的罚款;
(3)加处的罚款从属于先前已处的罚款,当事人只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先前已处的罚款和加收的罚款都有异议的,按照“加罚从属本罚”的原则,依法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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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委发[2000]010号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09-30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广泛倾听和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拓宽人民群众建言献策的渠道,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行民主参政、议政,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对象为我市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关心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国内外人士;鼓励知政执政的各级公务人员参与。


  第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的内容


  (一)对我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等机关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建议,特别是各个时期的重大经济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四)对我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及每年为民办实事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我市社会保险体制、工资福利制度、医疗保障、住房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围绕我市中心工作,根据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确定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人民建议的征集方式


  (一)在各项重大决策出台前,通过媒体等各种方式向该项政策所涉及的群体范围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平均每季度一次)通过媒体等向全市人民或有关对象公开发布有关的专项建议征集的议题和要求,并收集建议和意见。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某些重大会议依法实行旁听,采用组织市民旁听并征集意见的办法,以增加党务、政务的公开透明度。各职能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在重大措施出台前,也可采用听证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提高决策质量。


  (四)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媒体及座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直接向人民群众征集建议和意见。


  (五)人大、政协征集的建议、提案可向人民建议征集机构推荐。


  (六)通过受理来信、来访、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征集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人民建议受理机构


  (一)市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是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与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合署办公。


  (二)市委、市政府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与市信访局合署)。市人大、市政协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市人大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


  (三)各区委、区政府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或信访机构。区人大、区政协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区人大办公室和区政协办公室。


  (四)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人民建议的部门为受理信访的机构。


  (五)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受理机构为信访机构或秘书机构。


  第六条 人民建议的办理程序


  (一)人民建议征集受理机构在收到人民建议后,应按照办理人民群众信访的工作程序办理。对于专题建议,可以按照集中办理的程序办理。


  (二)对于重要和有价值的人民建议应形成专报,呈送领导阅处或交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对于特别重要的建议要形成专报,经领导批准需论证的,由人民建议征集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应聘请建议人参加论证。对于论证可行的建议,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实施。


  (三)对于专题征集的人民建议,有关实施单位应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具体的采纳意见并切实予以实施。


  (四)对于人民建议的处理及采纳情况,应在收到建议信后的一个月内答复建议人。


  (五)各人民建议受理机构可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特点,在本办法的总体原则下,确定具体的办理方式。


  第七条 人民建议受理机构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人民群众的各项建议和意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工作制度,并对外公布受理范围、通讯联络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提出建议。


  第八条 奖励原则及范围


  (一)奖励的原则: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于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建议应予重奖。


  (二)奖励范围:通过上述人民建议征集途径提出的建议,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和有关部门采纳的,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市人大、政协的优秀建议、提案经人大、政协推荐,可列入人民建议奖励范畴。


  第九条 设立下列奖励项目


  (一)我市人民建议最高荣誉奖项为“建言献策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立,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设奖10名左右;


  (二)设立人民建议专项征集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参与征集的有关部门共同奖励,奖励时间不定;凡累计3次获得专项建议奖的建议人可获“建言献策奖”;


  (三)设立杰出建议特别奖,由市委、市政府不定期进行奖励;


  (四)设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先进单位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立,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3名左右。


  第十条 评选办法


  “建言献策奖”、“先进单位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评审,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专题建议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各参办单位共同评审,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定。“杰出建议特别奖”由征集办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论证,报市委常委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我市各区、各部门对人民建议人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人民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评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事故指标控制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职能、责任、经费四落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海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区、经济功能区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宗数、死亡人数;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宗数、死亡人数等。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预防事故协调机制;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验收;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大检查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组织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提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附后)。
2.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适用于下达了事故指标的部门)。
3.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1)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本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
(6)建立管理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7)建立和落实管理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管理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填报自评考核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2.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若干个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分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考核组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审阅述职报告。
(2)对照考核内容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3)抽查镇(街)、企业、现场情况。
(4)考核组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5)各考核组将考核工作情况书面报考核领导小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由市安委办负责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2个月将有关考核事项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市安委办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经批准后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同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四)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意见,针对本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查找漏洞,排查事故隐患,结合实际,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治,确保生产安全。
(六)对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考核结束后1周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
(七)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另行印发。
(八)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合区(经济功能区)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附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市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公共安全和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发放剧毒物品的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组织开展有关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和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剧毒物品方面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市经济贸易局:在审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督促检查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市监察局: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
市财政局:将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市规划局:做好土地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土地规划使用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事故隐患的产生;在采矿许可证核发和年审工作中,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负责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
市建设局:对全市建设工程、城市燃气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建筑、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单位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交通局:指导全市公路、水路、港口、民航、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拟定有关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标准;督促检查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路局: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按照《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市水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负责地下给、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安全管理;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场监管;督促检查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参与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追究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废弃化学品和民用核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林业及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农业机械、森林防火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上述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农业、林业及海洋与渔业系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上述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珠海海事局: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组织做好船舶检验检测工作,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按照授权,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枯水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按规定组织、参与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上述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组织、指导、监察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上述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旅游局: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部门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教育局:督促检查全市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督促检查网吧、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应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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