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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45:42  浏览:8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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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

钟建林
  

  最近某日一个早晨的上班高峰时段,笔者路过一个两条城市交通主干道的十字路口时,碰上了较长时间的红灯。此间欣喜地看到,前方有好几位电动自行车在静静地等待着红灯,而没有不管不顾地闯红灯前行。笔者感觉这真是很美丽的景致,遂举起相机予以抓拍。
  
  看到这个图景,笔者不由想起一个与红绿灯有关的中外对比故事。
  故事的大概内容是这样的:
  一个叫A君的中国年轻人,很帅气,也很有才华。A君从国内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学美国,学业进一步精进。毕业后留在美国就业,业绩亦斐然。一个漂亮的美国女孩看上了他,对他发起强大的爱情攻势。双方不久即如胶如漆地谈起了恋爱,很快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
  某日,A君携女友驾车上街。红灯亮了,其他车都停下来等红灯。A君注意到,虽然前面红灯亮着,但十字路口左右方向并没有一辆汽车通行,遂大胆地驾车闯红灯前行,将那些停下来等红灯的汽车远远地抛在后面。
  到达目的地,停车。美国女友突然对他说,“亲爱的,我们分手吧!”。A君不解,要女友解释为什么。女友说了句“你连红灯都敢闯,我跟你在一起没安全感。我不愿将来为你守活寡!拜拜!”
  A君在美国失恋了!
  “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A君愤然回到中国。
  回国就业后,A君帅气不减,业务更是了得,很快就有多名妙龄少女对他有好感。他几经挑选,择中一名确立了恋爱关系。事业有成,感情浪漫,A君“春风得意马蹄疾”。
  但因有了在美国失恋的教训,A君凡驾车上街,总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
  某日,A君携女驾车上街购物。遇红灯,赶紧刹车停下等红灯。前方十字路口左右方向好像并没有多少汽车通行。A君旁边有的汽车,电动自行车、行人,均不顾红灯还在亮着,径直前行。
  绿灯亮了。A君驾车前行。刚过了路口,女友发话了,“靠边停下,我要下车。刚才前面又没有汽车,你为什么要停车?那么多车都过去了,就你停下来了。你连红灯都不敢闯,还期望你将来干大事?我们还是分手吧!好自为之,拜拜!”说完,不顾A君竭力挽留,下车走了。
  A君又一次失恋了!
  A君感慨,看来我这个“海龟”,在美国找不到老婆,在中国也找不到老婆,要打一辈子光棍了。
  这个故事,虽然一看就是抽象出来的,但也确实说明了国人的交通规则意识与国外相比,是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的。
  笔者经常看到,有的电动自行车根本就是视红灯为无物,或者干脆“以闯红灯为荣”。
  很多时候驾车依绿灯指示前行,但不敢开快了,因为必须注意看左右两边是否有闯红灯的。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了,自己想要不烦躁都难。
  甚至听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亲口说过,“电动自行车真好哇,比摩托车好,比汽车也要好,我就爱骑电动自行车,因为可以对着警察冲!”——不过是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不要考驾照,不要上牌照,交通违法了,交警不便扣分、罚款而已!
  于是乎,相当大比例的交通事故系因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而发生!
  也于是乎,各方面都否定电动自行车: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汽车,限制发展电动自行车;新闻舆论无不批评电动自行车;交通执法则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
  造成这样的局面,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就在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甚至可以说是不自重,不自爱!
  其实谁都知道,电动自行车的好处是明显的:有利于低收入居民的短途出行,有利于降低城市交通的拥堵率,更有利于环保。
  推而广之,很难想象,如果继续大力发展汽车,而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不出多少年,我们的城市不知有多少个会像现在的北京一样成为“首堵”?
  如果我们的油气能源储备都被汽车耗尽了,被我们不可遏制的汽车消费欲望耗尽了,今后的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图景?
  更让人担忧的是,今后我们的子孙后代又将如何过日子?
  但古人说得好:“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只要我们从今天做起,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一切都还是有希望的。
  我们每一个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参与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为了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祖国母亲更美丽!
  为此,笔者要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
  向守法的交通行为致敬!
  向一切守法行为致敬!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电子信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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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档案条例(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
》进行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 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八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专门档案馆是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第九条 部门档案馆是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的机构。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组织设置档案馆的,应当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本乡、镇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订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中介业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定期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国家和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七条 涉及行政区划变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以及市或者区、县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保管属于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更改或者撤销登记。
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登记后,应当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的档案馆和档案保管者。
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由该组织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定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验收、鉴定,必须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定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专业主管部门制订,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企业事业组织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本组织制订,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六个月,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组织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组织档案馆移交。
需要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部门档案馆中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馆保管满三十年,应当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六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其他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第二十七条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向国家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必须经市或者区、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三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市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有关档案馆同意。
第三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者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有关档案馆或者有关组织同意,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档案的,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提供。
第三十六条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第三十七条 向社会公布档案,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电台、电视台等媒介,采取刊印、陈列、展览、宣读、播放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形成档案的组织的同意,或者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保管的档案,由保管档案的组织公布,重要的档案应当经其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第三十九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档案馆和有条件的其他档案机构应当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组织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或者区、县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收取费用。
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售、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擅自泄露档案内容的;
(七)擅自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对档案统一管理的;
(九)未经资质认定从事档案鉴定、评估中介业务的;
(十)拒绝向档案机构移交应当归档的材料或者应当进馆的档案的;
(十一)拒绝接收应当归档的材料或者应当进馆的档案的;
(十二)逾期未办理档案登记、变更手续的;
(十三)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的;
(十四)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组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前条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组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其中,造成国家所有的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应当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款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证。
妨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档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必须经市主
管部门同意,并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必须经市或者区、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修改为:“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三、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售、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擅自泄露档案内容的;
(七)擅自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对档案统一管理的;
(九)未经资质认定从事档案鉴定、评估中介业务的;
(十)拒绝向档案机构移交应当归档的材料或者应当进馆的档案的;
(十一)拒绝接收应当归档的材料或者应当进馆的档案的;
(十二)逾期未办理档案登记、变更手续的;
(十三)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的;
(十四)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组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前条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组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五条
六、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其中“由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修改为:“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七、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其中“依法没收的档案应当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依法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应当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八、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款上缴国库”。
十、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依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5年6月16日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基〔2004〕10号


  为推动全国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上来

  组织全国性的教育思想大讨论,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全体干部教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这次大讨论要紧紧围绕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如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指针,始终保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正确方向;如何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如何坚持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不断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如何坚持把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作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如何坚持把全党重视、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重要举措,不断增强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合力的要求来全面展开。通过学习和讨论,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起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首的观念。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这场大讨论,教育系统的报刊、电视及教育科研机构都要通过开展专题研究、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等形式,有效组织和引导讨论,广泛宣传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政绩观,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泛的教育思想大讨论,要让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普遍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将《意见》的学习作为各级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门举办省级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和地(市)、县级教育局长培训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培训机构或师范大学,对地(市)、县教育局长和中学校长进行培训。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普遍开展相应的学习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调整培训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尽快将所有中小学校长、德育课教师轮训一遍。

  围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国教育系统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准确把握当前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出现的新情况,科学判断青少年学生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思想观念的新变化,深入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规律。要针对学校德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如何提高德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积极改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上,组织力量加强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快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同时,要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亲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网吧对青少年学生的不良影响问题,校园侵害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问题等,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把德育融汇在学校教学环节和学生实际生活之中

  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宣部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断培育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中小学校要把升旗仪式作为开展经常性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认真落实升降国旗制度。中小学校要组织好瞻仰革命圣地、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活动,有条件的学校每年至少要组织学生开展1-2次参观工厂、农村、社区的活动,组织好学生军训、参与社区服务以及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初中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天,高中学生每年不少于30天。让青少年学生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锻炼意志,培育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认真组织“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各地要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活动月期间,各地中小学校要至少开展一次“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的主题班会、队会,参观一次爱国主义展览,观看一部爱国主义影片,聆听革命老人讲一次革命传统故事,并通过主题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比赛或文艺演出等形式,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中等职业学校要以“弘扬民族精神,树立职业理想”为主题,开展“文明风采”竞赛活动。

  加强少先队、共青团工作,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工作,将团队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督导评估体系,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组织要发挥优势,利用学生入队、入团及成人仪式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培养少先队员、共青团员对党、国家和社会主义的情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在学习、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和高中业余党校,积极开展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在高中学生中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鼓励学生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定期轮流担任班、团、队干部,给更多学生以锻炼的机会,引导学生共同进步。进一步完善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团员、先进集体等各种形式的表彰奖励制度,通过学生身边的榜样,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道德素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效措施,指导学校把坚持执行新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作为经常性工作。小学重点进行讲文明、讲礼貌、爱劳动、爱集体的教育,养成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中学重点进行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意识和习惯。在中小学普遍开展诚信教育,培养中小学生诚实待人、守时守信的优良品质。职业学校重点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精益求精、服务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中小学校要结合新生入学、学生返校,集中对学生进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

  主动开展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文明上网。中小学校要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网络设施,并在网上大量提供和不断更新健康向上的内容,为中小学生利用网络接受教育、收集信息、自主学习创设良好的条件。也要鼓励开发和认真遴选一批内容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满足中小学校学生文化娱乐的要求。学校的网络环境要坚决屏蔽那些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教育学生远离营业性“网吧”和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远程信息技术教育手段,通过卫星电视和网络向边远农村中小学播放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反映祖国建设伟大成就的电影、电视片,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加快中小学德育课的改进和建设,增强思想道德课程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组织编写高质量的中小学德育课教材。根据《意见》的精神,及时修订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和教材;认真组织初中《思想品德》新课程标准和教材的实验;集中力量指导编写一套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有机地统一到教材之中,使教材内容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

  改进中小学德育课教学的方式和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多采用参与式、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寓教于乐,深入浅出,务求实效。积极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的实践教学活动,注重知行统一,活动前有要求、有准备,活动中能感受、能体验,活动后要总结、要提高。职业学校要结合实训实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时事政策和法制教育。要结合国内外的重大事件,适时举办时事政策和形势报告会,使学生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的聘任制度,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开设学生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专兼职骨干教师队伍,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培训,积极化解学生各种心理问题。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本领。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工作,启动“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促进各地办好工读教育。

  四、加快课程、教材、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召开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并加快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抓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这一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新一轮课程改革在巩固基础、加强创新、整合课程门类,降低教材难度,鼓励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切实把《意见》提出的要求落到实处。

  进一步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全面推进新课程的实施。根据《意见》要求,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修订,要进一步突出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主法制教育;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精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切实改变繁、难、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学生生活与社会实际。

  成立国家和省两级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新课程实施的指导。全面开展对教师的新课程培训。建立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

  加强教材建设,严格教材审查。中小学教材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统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教材审查制度。各教材出版单位要立即对所出版的中小学教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教材出现错误,确保教材的思想性和科学性。特别是正在使用的中小学语文等学科的教材要增加优秀革命传统教育的有关内容,以保证那些内涵丰富、脍炙人口的革命传统文章、故事进入课堂。要在语文、历史、地理等教材建设中,按照不同学科的特点,有意识地渗透德育内容,使学生广泛了解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感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教材的正常选用。对选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小学校开设的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更不得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省范围内中小学使用的教辅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存在思想性、科学性问题的教辅材料要严肃查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滥编乱印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行为。对强迫或变相要求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深化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建立正确的政策导向。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要形成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学校评价机制,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德育工作、课程实施与管理、师德建设、学生团队活动、学生全面成长的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学校的评价结果应作为对学校评优和表彰奖励的基本依据。启动学校教育质量评估试点工作。认真总结17个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中考改革的经验;继续对全国中考试卷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命题工作水平,努力纠正学业考试中出偏题、怪题的现象;组织各省相关人员参加专题研修和培训,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中考改革作好准备。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招生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各地要按照上述五项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要加大“五项要求”的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共同推动“减负”工作。一旦发现有继续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加查处。

  重点对大中城市学生过重负担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在近期重点对辖区内大中城市中小学生学习时间过长、家庭作业过多、休息时间不足、书包越背越重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每学期要对所属各个学校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情况检查1-2次,对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对社会反映强烈、屡禁不止的地区和学校,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从源头着手,做好“减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面把握“减负”工作的精神实质,在发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刻苦读书的优良传统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训练。要倡导主动参与、探究发现、交流合作的学习方式,进一步促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变革,不断提高教师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率。采取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效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加强校长教师校际交流等措施,努力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从源头上淡化择校和竞争。

  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到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制定《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新时期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举办以“光荣的人民教师”为主题的师德论坛,组织师德报告团,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深入进行师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严格教师队伍的管理,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完善班主任制度,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使班主任成为令人羡慕的岗位,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召开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总结新形势下班主任工作规律,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小学德育研究方向,注意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班主任学习深造。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对班主任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水平。把班主任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班主任的待遇。

  大力表彰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工作者。在隆重庆祝第20个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之际,表彰一批教书育人取得优异成绩的德育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今后每三年教育部将表彰200名全国优秀班主任、100名全国优秀中小学德育课教师、100名全国德育先进工作者和100个全国德育先进集体,在教师队伍中营造浓厚的教书育人、德育为首的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德育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大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学校、专家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依据《意见》精神,修订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学德育大纲,制定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全国学校德育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和检查,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负总责,坚决纠正“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校长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校长要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实施方案,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途径,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真正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的要求。学校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师德建设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党员教师要在德育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切实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的有关保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学校德育专项经费,建立健全中小学德育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校外辅导员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三结合”教育网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学校德育工作。认真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定期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把重视和做好德育工作并抓出成效作为校长任用、教师晋级、先进评定以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动不力、走过场、问题较多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教育系统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改进和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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