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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32:11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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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洪碧华


[摘要] 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已经结案,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主管部门的党政官员被问责处分,违法的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究竟违反哪些法律?触犯刑法的什么罪名?文章简单介绍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从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分析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应该从中吸取惨痛教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三鹿奶粉事件;刑法;罪名;法律责任


  引言: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的“心头大患”。三鹿奶粉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不依法严惩,就不能维护法律尊严,更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也有造假者,但是当局处罚很重。美国法律足以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无法东山再起;据说日本有对夫妇生产伪劣产品被发现,自知罪孽深重,不等警方拘捕,就自杀身亡。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案情简介

  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尿道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30名死亡。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案发后,国务院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成立处置领导小组,从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抽调900多个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接着,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原奶事业部部长吴聚生等28人被刑事拘留;18人被逮捕。包括蒙牛、伊利和光明等22家奶粉生产厂商被发现其某些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成分,已由政府发布公告。某些奶粉生产厂负责人承认其某些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在液态奶检测中发现,伊利等一些厂商的某些液态奶不合格。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国外出现“疯牛病”、“二恶英”、国内有“苏丹红”、“阜阳大头奶粉”、“禽流感”及“病死猪肉”等,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2009年2月28日,取代《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大批政府官员被行政问责、警告处分。名演员倪萍、邓婕曾代言三鹿而受到网民及媒体的责疑,为问题奶粉做广告、客观上欺骗了消费者,倪萍还被重庆一个老人告上法庭。三鹿贷款9亿元交给全国奶协、治疗和赔偿患儿损失,公司总负债超过26亿元,30多家供货商和各地1500多个经销商纷纷上门讨债,由于资不抵债,三鹿集团公司宣告破产(该集团是中外合资企业,其最大海外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然而,公司破产清盘,政府帮助买单。国家支付患儿的诊疗、赔偿及保险等费用高达20亿。
  本案到2009年底就该画上句号,谁知道又节外生枝。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导:2010年1月份,质量监督部门对福建漳州市芗城南方食品公司抽检时,发现该厂用以生产奶糖、糕饼的三彩牌奶粉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有的超标40倍),这些奶粉是陕西省乐康公司生产加工的,原料来自陕西荔华公司,总数量约32吨,没有上台账,大部分已经销往广东福建等地,这些本该在2008年就销毁的问题奶粉是怎样流入市场的?居然还有渭南市质量监督部门委托检验合格证书。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拘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党政官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案组经过深入细致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发现三鹿毒奶粉主要发生在奶源生产收购环节,涉案人员触犯多部法律,主要有《刑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行为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国家处置三鹿事件领导小组按照法定程序分别做出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行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党纪国法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这些人有的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政府财政收入或者个人利益,对违法企业不予查处,特别是发现严重问题后,处置不力,不及时上报,不让新闻媒体报道,仍然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蒙混过关。有些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对奶源质量监管不力。国家质检总局应部分企业要求,违反《产品质量法》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查的规定,出台部委规章、违法设立食品免检制度,客观上造成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属于行政乱作为或者不作为。
  纪委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原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原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冀纯堂被免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该局执法督查司原司长王步步被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的处分,该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卢艳刚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该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行政记大过处分,农业部畜牧业司原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原局长赵同刚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原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原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石家庄市原副市长张发旺被降级处分,原副市长赵新朝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赵文锋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被记过处分,原副厅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李忠文党内警告处分,副厅长张钰被警告处分,农业厅畜牧草原处处长顾传学记大过处分,省工商局局长钱晓钟记过处分,市工商局局长兰平信记大过处分,省卫生厅副厅长高春秋警告处分,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处长刘同祥警告处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李志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毅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此外,县、区的10名相关责任人员也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三、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就不构成本罪。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比如,私设电网,故意驾车撞人,醉酒驾车,飙车致人死亡,医务人员制、输坏血、病毒血,歹徒向人群开枪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三鹿奶粉案件的高俊杰、薛建忠等6被告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不能食用,从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制售添加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给三鹿集团公司,获得销售金额683万余元,被判死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张合社、张太珍、杨京敏、谷国平、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等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被判有期徒刑8年。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负责人及送奶司机也以同样罪名被判徒刑。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被告三鹿集团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原三鹿党委书记、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原三鹿副总王玉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三鹿高管杭志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三鹿高管吴聚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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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生委委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 任: 张维庆
二 ○ ○ 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规范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和发行,保证宣传品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面向群众的计划生育宣传品,包括:
(一)通过合法出版单位出版的、以人口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各类公开出版物。
(二)由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计划生育系统组织制作,用于向群众宣传的成册、折页、散页、挂图等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宣传教育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宣传内容与原则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内容必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要为宣传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服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新中国三代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我国基本国情、基本国策、人口形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新的婚育习俗和社会风尚;
(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经验、先进典型。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制作、传播下列内容: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损害计划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区宣传的计划生育内容;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有关性科学知识的宣传品,要以促进身心健康、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社会文明为目的,以科学、适度为原则,注重宣传性科学知识、性道德、性文明。

第三章 计划与备案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须在上年底将次年宣传品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临时动议制作的宣传品须事先将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须在1个月内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计划生育系统制作的宣传品出版之后,制作单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备案办法报送样品外,还应在1个月内向同级和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是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单位。其它单位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事先须向本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制作计划,事后须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第四章 宣传品制作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撰稿、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品质量。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由制作人员提出,制作单位负责审定。重要及敏感的内容须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宣传品制作单位在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准印许可后方可印制。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印制必须委托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印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书刊印刷标准和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包括公开出版物、内部出版物)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第五章 宣传品发行

第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品发行网络,管理本系统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发行。

第十七条 提倡各省(区、市)计划生育宣教中心联合制作与发行计划生育宣传品;要优势互补、合理配置资源,避免浪费。
禁止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发行实行地区封锁。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质量和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并组织对优秀计划生育宣传品的评选和推荐。

第十九条 国家评选出的优秀计划生育宣传品,冠以“国家推荐的优秀计划生育宣传品”,作为重点宣传品在全国计划生育系统推荐发行。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订购非法印制的计划生育宣传品。

第六章 宣传品制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单位须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内部出版物制作经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制作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宣传品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报送制作计划或样品、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实行地区封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通过合法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用于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各类公开出版物的制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发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信 息 产 业 部


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信息产业厅(办),有关直管协会,国家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举措。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是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决策随意、制度不严、财务账目不实、采购和销售“暗箱操作”等问题仍很突出,严重制约企业经济效益改善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管理信息化能够大大提高企业收集、传递、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为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增强制度的约束性,提高管理的透明度,是解决企业管理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

  (三)推进管理信息化需要转变经营观念,再造业务流程,优化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严格规章制度,分流富余人员。因此,推进管理信息化的过程,是对传统的、落后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的改造过程,是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是一场革命。

  (四)管理信息化的核心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到管理流程中,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管理创新。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化系统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和各项管理业务的协同性要求很高,这些综合系统的实施将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因此,推进管理信息化是促进企业管理创新和各项管理工作升级的重要突破口。

  (五)推进管理信息化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涌现出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等一批先行企业,通过管理信息化,提高了管理水平,改善了经济效益,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但总的看,我国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有的企业只能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有的企业在局部应用了信息技术,但信息不能集成、共享;有的企业虽然实施了ERP等系统,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理想。广大企业尤其是国家重点企业要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充分认识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大力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明确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六)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通过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七)推进管理信息化要以实现管理科学、向管理要效益为宗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改善营销服务,增强透明度,加强内部制衡,完善决策程序,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创新。管理信息化要与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通过管理信息化促进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

  (八)推进管理信息化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既要加快步伐又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防止走形式。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管理信息化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质量,及时改进,不断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九)国家重点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起点要高,步伐要快。到“十五”末期,大多数国家重点企业要基本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其中制造类企业可以应用ERP为主,同时结合自身情况选用SCM、CRM、PDM等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取得显著成效。

  (十)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努力实现比较完善的财务、营销管理信息化,建立企业网站及主页,不断拓宽和提高电子商务的范围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

  (十一)把管理信息化作为企业的“一把手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信息化意识和紧迫感、责任感,坚定推进管理信息化的信心,重大事项要亲自决策,重点工作要亲自推动,人力、财力上要予以保障。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企业信息主管负责实施的组织领导保证体系。

  (十二)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是实现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劳动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的各项要求,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要狠抓经营思想的转变和更新,改变不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流程,为实现管理信息化创造条件。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定额、计量、标准、统计、物料及产品编码的规范化管理。对照先进企业找差距,提高定额、计量、标准的水平。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录入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适时性,重要数据要尽量实现自动采集和生成。建立应用信息技术的企业内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

  (十四)把人才培养作为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大力引进和培养既懂企业经营管理、又懂信息化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努力培育和建立自己的软件开发、应用和维护队伍。对在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人才,要加大收入分配方面的激励。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员信息化意识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十五)建立企业内部单一的、可拓展的公共基础网络,增强网络的智能服务功能,确保各软件之间的兼容以及管理系统的相互对接和有效集成。采用先进、高效的方式,将企业内联网与外联网包括互联网连接。运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等,实现数据全面整合和信息共享。运用先进的防火墙、过滤网等系统安全技术,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四、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基本要求

  (十六)推进管理信息化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整体规划,避免孤立地设计或实施某项管理,防止形成信息孤岛和重复投资。整体规划要以应用综合性系统为重点,实现主要业务流程电子化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化配置和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

  (十七)在整体规划和健全信息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施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管理流程变化和工作量大小,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系统实施;对于有多个功能模块的综合性系统,可按功能模块分步实施,确保实施一个,成功一个。

  (十八)积极引入国内外管理思想先进、水平较高、便于应用且价格合理的管理软件。引入管理软件要注意区分离散集成生产与连续流程生产企业的不同特点,比较不同软件的实际应用效果。有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开发管理软件,但要注意融入先进的经营思想和理念。对引进或自主开发的管理软件,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创新。

  (十九)充分认识管理软件应用于管理业务的艰巨性,企业的业务部门要同信息技术部门密切合作并发挥主导作用。狠抓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施,确保管理信息化系统上线成功运行。认真梳理和改造现有业务流程,调整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实施“扁平化”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对设计、采购、加工、库存、销售、配送、财务等业务运作进行系统整合,提高业务运作的效率,确保在交货期内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

  (二十)实施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内部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财务会计部门要能同步得到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每一次业务活动的信息,并实时进行核算,提高会计核算的速度。严格控制录入数据的更改,对更改的数据要作特别标识以备核查,做到会计核算包括生成会计报告的软件程序不可随意更改,杜绝人为调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实行目标成本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反映和分析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异,及时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实施预算管理,把采购、销售等环节的各项资金的收支纳入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实时的监控和调度,使不进入系统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无法实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

  (二十一)实施采购管理信息化系统。采购管理要实现内部各相关程序和权力的公开、透明和有效制衡,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等信息要在企业内部网上公开,做到采购人员掌握的信息,监督和管理人员也能掌握,防止“暗箱操作”,堵塞采购漏洞,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物资质量,防止过高的库存。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专业网络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和质量信息,努力实现网上招标采购;其他企业要实现比质比价采购。

  (二十二)实施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营销管理要建立覆盖各销售网点的计算机网络,将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客户需求、市场变化等信息纳入计算机网络,即时进行监控、调度、响应和分析。防止个人垄断客户资源,杜绝挪用、占用货款,避免人为压价,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网上营销、企业对企业(B to B)、企业对消费者(B to C)等电子商务。

  (二十三)实施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管理的业务流程要符合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采购、加工、检测、出厂、售后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或重要工序的质量数据,以及大型、复杂机电产品的逐个产品的质量档案,要纳入管理信息化系统,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

  (二十四)管理信息化要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促进产品设计、开发和制造信息化。要重点推广管控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计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以及CAD、CAPP、CAM、CAE一体化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

  五、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及时总结管理信息化先进企业的经验,通过新闻宣传、经验上网、现场培训、交流会等各种形式,大力传播和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

  (二十六)从履行出资人职能出发,各级政府可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质量、进度等提出要求,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外部实施监督,增强内部制衡,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不做假账。

  (二十七)企业可以将管理信息化资金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今后新建项目要安排一部分管理信息化配套资金。对于经营管理比较好、选用软件水平高、整体规划比较完善、组织得力的国家重点企业,其管理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八)对于水平较高、适应性强、具有示范或推广价值的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软件的开发,各地可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必要资金进行导向性资助。

  (二十九)开展企业管理信息化人才培训工程。从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中选拔一批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送有关院校进行管理信息化知识培训,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培养一批管理信息化急需专门人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2003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普及性知识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企业分管负责人和组织实施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

  (三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培训,开发或推广行业性软件,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二OO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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