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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案败诉的若干法律思考/马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6:52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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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官司赚了300万?
——对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案败诉的若干法律思考

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百事可乐”)商标侵权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认定百事可乐在宣传及可乐产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蓝色风暴”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进而判定百事可乐向原告赔偿300万人民币。两级法院迥然不同的判决认定,不仅令业界哗然,更激起了各界人士对商标合理使用这个古老而又没有定律可规范的命题的热烈探讨。本文围绕该案的二审判决做简要探讨。

一、 百事可乐对“蓝色风暴”的使用界定
通过阅读二审判决书,笔者将百事可乐使用“蓝色风暴”的方式归纳为下列二种:
1. 在宣传中使用;
2. 在可乐产品外包装上使用。
对上述两种使用的性质,双方焦点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所谓商标使用,最本质的特点在于实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但实践中,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带有很强烈的主观色彩,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议题。笔者认为,本案中百事公司对“蓝色风暴”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原因如下:
1、百事公司是将“蓝色风暴”作为促销活动的主题语来使用的。
百事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以往每年均开展特定主题的宣传活动。笔者无从判定2005年的促销主题定为“蓝色风暴”的原因,但结合其竞争对手的宣传主题定为“红色旋风”,且双方产品的主打色为一红一蓝(同时也是给消费者记忆最深刻的颜色特征),我们便可以得出结论:“蓝色风暴”的由来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在百事可乐产品主打色为蓝色的基础上,着力渲染其将以风暴般的速度开展促销活动,占领市场,起到的是一种意境上的功能。
请注意,这里探讨“蓝色风暴”作为促销主题的意义,并不是为了争论商标合理使用,而是为了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百事公司铺天盖地的宣传攻势下,消费者已经非常明确地了解到:“蓝色风暴”只是百事公司发动的一个促销活动,促销的对象仍是百事可乐的产品。笔者认为,百事可乐提交的宣传计划、实施方案、促销宣传投入的资金、有关促销活动取得的成功报道应该能够充分证明该点。此外,如果百事可乐提交了有关宣传媒体(如电视台的广告投放密集度的证明),以及公证过的消费者对蓝色风暴促销活动认知度的调查问卷,则说服力则会大大提高。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忽略了百事可乐使用“蓝色风暴”的特定背景,这不能不说是导致其作出进一步错误认定的前提。
2、百事可乐在该促销活动的一系列实际行动表明,“蓝色风暴”不管是单独使用,还是结合与百事可乐的商标结合使用,均处于辅助的衬托地位,客观上并没有起到作为可乐产品名称或商标的功能。
结合有关证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证明“蓝色风暴”的使用不是商标使用:
1. 系争百事可乐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百事可乐”文字商标及百事圆球商标。鉴于百事可乐产品的巨大知名度及上述商标的显著性,普通消费者对百事可乐的上述商标已经非常熟悉。此外,从使用方式上来看,上述百事可乐商标也是在商品的显著位置上醒目地突出使用。
2. “蓝色风暴”的叙述性使用包括:瓶贴一侧注有“喝本公司促销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于2005年7月9日-2005年8月31日,在本公司指定的兑奖地点换取相应奖品。本次促销活动受上海百事可乐活动条款和规则管辖等”。该等文字同宣传材料上的信息一起,已经向有关受众(消费者)传达了非常明确的讯息及印象,即蓝色风暴活动已经开始。
3. “蓝色风暴”标识的其他使用,包括在瓶贴中央的图形商标的上方印有“蓝色风暴”文字,在“百事可乐”商标标识的两侧上方标有“蓝色风暴”文字。笔者要特别强调,这种使用不应该孤立的看待,而应该结合与产品装潢中的其他要素一起审视。特别是,百事公司已经在产品包装上的适当位置注明了“蓝色风暴”为这次促销的代名词,因此一般消费者完全可以知晓“蓝色风暴”在系争产品上的含义。何况,“蓝色风暴”这个简洁、明快、易懂的词语用在主打色为蓝色的百事可乐产品上,本身就具有传神的沟通功能。
综上,“蓝色风暴”在百事可乐包装上的使用并非商标使用,其区分产品来源功能的是“百事可乐”及相关图形。二审法院在该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考虑“蓝色风暴”作为百事可乐促销主题的背景情况;没有考虑百事可乐公司在系争产品上明确提示了“蓝色风暴”为此次活动的促销代名词;在海报宣传中突出使用“蓝色风暴”标识亦并不是商标使用(实际上,如果海报中不提及百事可乐产品,“蓝色风暴”不论在海报中占据多大、多么醒目的位置,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孤立地理解了在系争产品的瓶盖上注明“蓝色风暴”标识的功能,而没有与产品包装上的其他要素联系起来。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难道系争产品是“百事可乐”的一款新品?如果不是,百事公司何必画蛇添足,在市场知名度已经很高的可乐产品上另加一个从未用过的“新商标”?
二、 如何最大效率的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使用公证书?
笔者注意到,百事公司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经公证的100份调查问卷。一二审法院也认可了该公证的法律效力。虽然笔者未见到该公证文书,但根据笔者在类似案件中的经历,对商标侵权案件中一方提交的经公证的市场调查问卷的证明力是有疑问的。实际上,在笔者参与的在上海法院审理的一则关于商品装潢类似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就没有采纳原告提交的欲证明被告产品在消费者中产生了混淆的公证文书。笔者认为,公证文书证明的只是形式上的合法性问题,究其实质上能否证明消费者对系争产品的混淆、认知程度,更取决于调查问卷内容的设计、调查的场所、调查对象的适格性等一系列因素。从目前各级法院对此类公证文书的证明力的认定情况来看,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规范的指导,自由裁量权过大,地区态度差异明显。尽管如此,律师在指导此类公证的时候,对设计问卷的调查公司、问卷问题及回答的设计方式、调查地点、调查对象应该作周密的考虑,尽可能做到科学、客观,这样才可能增加为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三、 损害赔偿额的判定依据不充分
本案中二审法院采用的是法定赔偿的方式,对此笔者并无异议。根据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案件中的法定赔偿额不超过50万元。最高法院在2007年1月11日颁布的《关于全面架起那个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及有关领导(曹建名大法官)的讲话中,突破了50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对于因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不判令停止侵权的销售、使用行为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300万元的赔偿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即使“蓝色风暴”在系争产品上是商标使用,也应该承认起主要作用的仍是百事可乐的商标,“蓝色风暴”最多处于陪衬地位,因此,百事可乐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及其微小(甚至可以说,百事公司的获利和侵权没有关系)。何况,“蓝色风暴”的知名度是百事可乐公司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的,这样特殊的反向混淆案件的赔偿主要立足点应放在被侵权人为本案的合理支出的补偿以及因被侵权人无法在今后市场上使用系争商标的“财产”价值(或潜在市场的价值损失)的补偿上。鉴于此,笔者认为300万元的损害赔偿实在过高。

作者:马宁,MWE China Law Offices 知识产权律师
E-mail: patrick_maning@yahoo.com.cn
Mob:1381779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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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适应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的新情况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人才的实际需要,尽快落实高校专业设置的自主权,进一步做好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
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有关要求,抓紧做好所属高校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核定工作。核定工作一般应根据学校的分类属性按学科门类进行划分,也可按专业类
划分。要全面考虑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专业布点、人才供求状况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办学能力等因素。核定高校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是专业设置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应予以重视并与今年专业审批工作同步完成,核定结果请尽快报送我部。
二、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总量要作必要的控制,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近两年高校扩大招生规模和管理体制改革及布局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鉴于目前核定高校专业设置数的时机尚不成熟,此项工作可暂缓进行。高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原则上按《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执行。经教
育部批准新合并的院校、新设置院校、招生规模大幅度扩大或本科专业年均招生规模过大的院校,其年度增设专业数可考虑适当增加。凡年度增设专业数超过3个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在备案时向我部说明情况,对因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年度增设专业超过3个的,还应提供该校扩招的数量
和幅度。
三、为有利于加强专业设置的调控,扩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权,从本年度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专业代码加有*和△者(不含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三个专业),不再由教育部审批,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此类专业的备案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鉴于个别专业的特殊性和布点情况,经商国务院有关部委(单位),将财政学、金融学、法学、治安学、侦查学、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刑事科学技术、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等十二种本科专业确定为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从本年度起,高等学校申请增
设上述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2000年9月14日
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西安财经学院 李轩 710061


[内容提要]: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字]:
网络诈骗 诈骗罪 网络犯罪

[正文]: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代理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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