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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注水猪肉/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8:55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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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注水猪肉

生活在这个都市,真是让人烦恼,竟然吃不到猪肉。并不是没有供应,而是猪肉基本上都注水了,不管是早市,还是大型的超市,不管是不是品牌。用手指一粘,没有一点猪油的粘性,肉买回家,想炒个肉片,却成了水煮肉。

我们经常看到相关政府部分出重拳打击的报道,但是没有用,为此政府也想了很多的办法,有严格的屠宰、检疫规定,但是还是没有用。

小时候,家里穷,每年只有春节和端午节可以吃肉,大了,依然觉得吃肉是件享受的事情。出于个人的私利考虑,我也在想办法治理注水猪肉。我不能象记者那样跟踪报道问题,不能象政府机关的人,可以依仗职权去查。所以只能从宏观上考虑问题,以下是我的治理办法。

1、改事前检疫为事后检疫

由生猪到猪肉,这个过程,我们相信应该有很多的检疫过程,连在早市上卖的肉也都是盖过章的,但是这些检疫看样子已经流于形式了,否则注水的猪肉不会这样横行。

事前检疫容易造成权利寻租。检疫人员对其检疫的结果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而这个检疫结果对某些人/单位又是必须的,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结果拿去卖钱。

事前检疫使注水猪肉合法。因为一切手续都是齐全的,注水猪肉就可以大摇大摆走进各大商场,追究起责任来,谁都没有错,打起官司来,顾客也不能胜诉。

既然事前检疫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会带来负面的影响,那就撤销掉好了,还可以为纳税人减轻一些税赋,减少政府机关腐败的几率。

2、增加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到假货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便是双倍赔偿在现实中也很难实现。这样的一些规定不利于打击注水猪肉。

往猪肉里注水其实目的很简单,就是将水买到肉价,无非是多挣几两银子。为了几两银子而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顾,是因为他们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的责任。那么我们治理起来也就简单了,“加大处罚的力度,让他们得不偿失”,这种赔偿是延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也就是说商场也要承担责任的,象国外那样动辄是数百万的赔偿。

3、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的治理框架设计

事前检疫改事后检疫比较简单,不盖那些章,大家都省去了麻烦。但是我们目前没有处罚性赔偿制度,这个也不是太难,可以先由最高法院出个司法解释应急。

没有事前的检验,猪肉的生产者和销售就要对产品的品质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出现质量问题,两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巨额的赔偿责任,大家各自都会切实把好质量关,不可能再往猪肉里注水了。

任何消费者,不管他是不是知假买假,如果发现猪肉里有注水,都有权主张权利。通过诉讼,他们可以获得高额的赔偿,消费者会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个主张权利的过程,没有任何可以寻租权利的空间,解决的过程将是公正的。你说猪肉注水了,就要提供证据,消费者自行去找检验机构,因为不存在任何厉害关系,检验结果会公正,主张权利通过的是司法程序,这也是比较公正的。

整个治理框架中,政府行政机关不需要做任何事情,有效解放了他们“繁忙的公务”,所有费用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效节省了行政费用。

这样的治理相信半年后,我们一定能吃到真正的放心肉了,如果还是吃不到,你可以将卖肉的商场起诉了。去乡下买猪,自己找人屠宰,这总放心了吧。没问题,你可以这样做,因为获得的赔偿足够你这样折腾一辈子。

这个治理注水猪肉的办法当然可以引申到其他的产品领域。

本文为嬉戏之作,仅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诸位看官莫要当真,莫要传播。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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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高架道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高架道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的通知

常政发〔2009〕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由于人员变动,并考虑到加快推进高架道路二期工程建设的需要,现对常州市高架道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高架道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伟成 市长
  副组长:朱晓敏 市政府副市长
      赵忠齐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孙 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伟南 武进区区长
      杨平平 新北区区长
      史志军 天宁区区长
      杜吉宾 戚墅堰区区长
      于宪平 市监察局局长
      卢晓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建军 市发改委主任
      黄广余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徐建伟 市国土局局长
      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刘文荣 市交通局局长
      吴惠盐 市水利局局长
      周效华 市审计局局长
      周 斌 市环保局局长
      朱兆丽 市规划局局长
      朱维平 市园林局局长
      朱笑冰 市城管局局长
      杨伟红 市地震局局长
      林 敏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指挥部,名单如下:
  总  指  挥:朱晓敏 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副 总 指 挥:陈 虎 武进区副区长
         陈伟斌 新北区副区长
         杜 彦 天宁区副区长
         汤如军 戚墅堰区副区长
         冷和荣 市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曹玉屏 市监察局副局长
         卢晓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邵 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广余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贾金庚 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博铭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萍霞 水利局副局长
         吕全斌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金玉 市环保局副局长
         顾春平 市规划局副局长
         郑恒勋 市城管局副局长
         刘剑平 市园林局总工程师
         张宗烈 市地震局副局长
         吉 宏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冷和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由分析:
自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施行以来,各基层部门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仅就设立在人民法院的调解部门工作而言作用和贡献应该说最为突出和具有实际意义的,也应该是最受关注和重视的群体。经过调查、走访和倾听,发现一些问题正是困扰人民调解员工作的难点和阻碍。比如说调解规范制度不健全,无可具体操作指引和规范;调解启动程序、管辖审查出现问题;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和倡导理性诉讼心态不足;出现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和其他利益者冲突时难以平衡关系,失去威信有损法律严肃性问题;人民调解员待遇、聘用人选创新轮换和储备不够等问题。其实,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发挥好,会对解决民间纠纷、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订诉前调解规范制度,提升调解质量和社会效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和规范业务指引,及时修订2002年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使人民调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主要有:区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范围和作用;制订人民调解程序细则、细化人民调解启动时间、管辖审查权限、人民调解员回避条件、调解协议书确认程序等;并对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效力认定给予明确规定,如调解记录效力是否等同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以何种形式拒绝调解(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或人民调解员认为何种状态下调解未果,导致调解终结情形出现等等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应该针对各地特点制订,最终形成规范性文件或法规形式。
2、遵循自愿、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导当事人实事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能够畅通进行情绪和诉求的表达。但是对于调解无望或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的当事人尽量化解矛盾,减少“和事老”式的调解方法,应采取依法、讲原则的调解方法。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文化引领和宣传,善于心理疏导,向当事人宣传理性、包容、健康的社会心态。增加人民调解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否则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
3、提升法律素养,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调解质量和成功率。
在人民法院常设的人民调解组织第一时间直接接触当事人,其给当事人的形象等同于法官形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养将提升司法严肃和权威性,其作用和影响不容忽视。人民调解员最关键的是能够做到向当事人明法析理,解疑释惑,疏导情绪。这当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轮训,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培养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热心、耐心、讲原则的品德。
二、加强各利益群体之间的配合,真正发挥人民调解效能。
1、加强各利益主体的协同合作,提高法律素质,顾大局护和谐。
调解中容易出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法院减轻办案压力、诉讼费用收取、律师追求法律服务劳动报酬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社会分工不同,各群体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当事人无非追求的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相互理解,顾全大局,这样才能够增强法律严肃性、维护司法公正形象,最终做到维护和谐法治环境的作用。建议不定期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研讨,增进理解、互通有无。
2、提高软件服务质量。
第一、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和奖励,增强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现在存在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偏低的现象,不能够调动其积极性,影响调解工作的公平、公道,并同时影响调解人员储备和接续。
第二、轮换或聘用法律工作者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工作。
可以从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律师中或教育工作者中聘用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并能够有效进行法律宣传。

作者:刘莉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94513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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