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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鼓与呼/马英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7:53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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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鼓与呼

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 马英杰


公益诉讼,是以诉讼目的为基准而界定的诉讼方式,它涵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三大诉讼领域,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休戚相关。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违反消费者保护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途径。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领域对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究,并热切期望民事诉讼法修改能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一、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关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我国实体法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尽管实体法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权利由谁去维护,如何维护呢?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是空白的,程序法的空白使实体法无所适从。现实状况是侵害国家利益的事件急剧增加,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大量肆无忌坦地侵吞、私分、转移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流失惊人。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受到侵害,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冲动往往难以遏制。因此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其关键的原因是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从而致使违法者逍遥法外。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受侵害而得不到保护原因何在呢?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显滞后,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民事权利的保护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因为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没有规定,所以实体法对公益权利的规定也形同虚设。当一些机关、组织和个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拿起法律武器来进行公益诉讼时,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公益诉讼,法院要问你提起诉讼,与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法无据。退一步说,即使好说歹说立了案,最后的审理结果往往又都是以维权者败诉而告终。如何更切实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迫切需要。 二、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条件已经具备。首先,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和规定相当成熟,可以借鉴、吸收和移植。法律移植是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甚至是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捷径,因为当今世界虽然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往往会遇到一些相同或者类似的社会问题,这样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处理同一问题上的法律手段。完全不必把自己封闭起来,关起门来搞代价极高的法律实践,一切都要自己从头做。实践证明,那种经验爬行主义的态度对于法制建设来说是不利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些国家已积累了成熟经验,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供我们借鉴、吸收和移植的。公益诉讼在古罗马时期就已产生,它是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的,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9]因为市民及有关团体组织是公共社会的组织部分,有享受公共利益的权利,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当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实际上公众享受公共利益的权利也受到了侵害,按照“有权利必然有救济”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也就应运而生。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垄断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垄断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增多,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是美国的公益诉讼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依靠判例的形式形成和发展公益诉讼机制,并以适当的法律规定加以健全和完善。如美国从1940年桑德斯兄弟广播站诉联邦委员会案件和1943年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发展出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当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利益时,国会可以授权一个公共官吏提起诉讼制止违法行为,也可以授权任何人提起诉讼解决这类争端,而受到授权的人即相当于私人检察总长。1986年修改后的《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如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都有权以国家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对反托拉斯的行为起诉;《联邦采购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有损于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将人数不确定但各个人所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当事者拟制为一个群体,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视为代表整个群体所提起,判决效力扩及群体中的每个个体,[11]其目的是重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见,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二为大陆法系公益诉讼模式。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上诉。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除对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协会诉讼和个人诉讼有明确规定外,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凡是在公共秩序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诉讼。 其次我国法学工作者对公益诉讼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理论成果,具备了确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重点有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颜运秋主编的《公益诉讼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韩志红和阮大强主编的《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及一大批法学家的相关理论研究文章等。再次,民事诉讼的大胆实践已现实地突破了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规定的空白,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问题,全国各地已经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实践基础。自1996年以来,河南、山西、福建、山东、贵州、江苏、江西等省检察机关先后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能充分有效地履行保护国有资产的职能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采取法律补救措施,将国家对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政策落到实处,进行司法实践的创新,开展公益诉讼活动尝试并取得了成功。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法院对该县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原告起诉的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当庭作出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了支持。湖南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该省第一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案作出判决:被告张立新与岳阳县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协议无效,对造成流失的17万多元的国有资产由张立新承担责任,其他11名被告负连带责任。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起诉并判决支持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表现出极大的司法勇气。山西省法院审结了两起由检察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一例是河津市中医院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评估而擅自转让办公用房及设施,为保护国有财产,检察院积极主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另一例是国有企业乡宁县煤运公司在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债务之后,怠于行使对被保证人的追偿权,检察院为追回国有的财产而提起诉讼。 公民个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益诉讼亦是举不胜举,北京一名17岁少年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烟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25家被告在本单位网站主页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任何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字样,并以不少于10%的内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及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欢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南昌铁路局按有座车票的价格向旅客出售无座车票。此案一审已判处周欢败诉。河南漯河市女教师状告当地酒厂,要求法院判令酒厂在产品上注明成分、警示标志,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起诉。在上海,一女乘客未注意机票上英文代码载明的机场而跑错机场,误了飞机,因此状告航空公司,诉讼请求之一是赔偿损失,二是要求判令航空公司出售机票应用中文标明机场。但同样是因为上述原因,该女乘客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与她本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未予支持。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河南省郑州市的市民葛锐的“三毛钱入厕官司”更是公益诉讼的典范,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候车期间,到候车厅内厕所入厕,厕所管理人员要求其交纳0.3元入厕费,双方为厕所是否应该收费发生争执,后葛锐按管理人员要求支付了0.3元入厕费。随后,葛锐把郑州火车站的上级郑州铁路分局推上了法庭。葛锐认为,旅客购票后即应享受从进站到出站所必须提供的各种治安、卫生、候车休息等基本客运服务,郑州火车站的行为已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葛锐要求:赔礼道歉;退回3毛钱的入厕费。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郑州铁路分局对葛锐在候车室入厕收0.3元费用,是河南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批准的,属合法收费行为,判葛锐败诉。葛锐依法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郑州铁路分局返还葛锐0.3元入厕费,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从葛锐三角钱入厕定官司之后,我们欣喜地看到,全国各地车站陆续取消了车站公厕收费。这些由个人自发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尽管被告的行为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因公共利益并非个人利益,按法律规定普通公民无权起诉。致使这些意在为不特定多数人赢得权益的诉讼,多以败诉告终。法院驳回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基本上都胜诉了,而公民个人所提起的维权公益诉讼则多以败诉而告终,但两者从不同层面提起的公益诉讼都大胆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民事诉讼实践而言已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了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制度。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改已提到了人大会议的议程之中,是否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是有所争议,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角度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况且无论从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讲还是从公益诉讼的实践讲都已具备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那么构建什么样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呢?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在公益诉讼中的成熟经验,并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司法实践出发来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合法权利的基础之上,其他不成为公益诉讼案件。需要重点探讨的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哪些机关、组织和公民。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既然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程序制度,就应当体现其社会性、公共性,允许更广泛的更能代表不同层次利益的法律主体进行公益诉讼,不应有所限制。且赋予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均有诉权,分别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不足之处,形成强大的诉讼合力,充分保障违反公益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如国家机关对某些损害公益行为会顾虑方方面面的关系、面临重重压力而懈怠起诉,但它的力量较公民个人而言更强,有诉讼对抗力上的优势;公民个人的诉讼力量较弱,但“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民众却在诉讼意志上很少会受到干扰,更敢于举起公益诉讼大旗。从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首先应该确立人民检察院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同时也应当考虑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环保组织及其他相关机关和组织的主体地位。

作者单位: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西路
联系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 马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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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已经第13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地市、县(市)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补助的目标
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二、转移支付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对现行乡(镇)、村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按照规范标准和统一公式测算市本级所属乡村收支缺口。
(二)公开原则。转移支付的测算方法和考虑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专款专用原则。市级财政对省核定的市本级转移支付资金不挤不占,全部测算核定至市本级所属4个城区,由4个城区再分配至所属乡(镇)、村。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以省核定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数额为基础,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相关因素和标准计算的支出需求与因政策调整收入增减相抵以后的财力缺口,分为对乡级转移支付(不考虑区乡事权的调整)和对村级转移支付两部分,最终测算核定至4个城区。计算公式为:
对某区转移支付数额=对乡级转移支付数额+对村级转移支付数额
(一)对乡级转移支付。
对乡级转移支付包括3部分:五项支出补助、政策性补助、奖励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对乡级转移支付=五项支出补助+政策性补助+奖励性补助(一次性)
1、五项支出补助。指乡统筹取消以后,对4个城区原由乡统筹负担的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和其他支出需求(民兵和预备役训练列省级支出,不包含在五项支出之内)与因政策性调整增减收因素相抵出现的缺口给予的适当补助。计算公式为:
五项支出补助=五项支出缺口×转移支付调整系数
(1)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支出缺口的测算。按照省在测算农村税费改革时所依据的各项统计数据,由市教育局、民政局、计生委、交通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相同口径提供我市本级各城区的各项统计数据,以此作为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再分配资金的测算依据。主要资料来源:《普通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综合统计报表(2000至2001学年初)》、《民政统计报表(2000年)》、《计划生育统计资料(2000年)》、《牡丹江市统计年鉴(2000年)》等。五项支出财力缺口的计算公式为:
五项支出缺口=五项标准支出需求-农业税政策调整增收额+屠宰税减收额+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①五项标准支出需求。计算公式为:
五项标准支出需求=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其他支出需求
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根据各城区所属农村和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特困生学杂费减免和寄宿生住宿补助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农村和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中学在校生人数×(中学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中学年生均杂费)+农村和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小学在校生人数×(小学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小学年生均杂费)〕+特困生人数×年生均杂费+撤并学校平均增加住宿生人数×(年生均住宿支出标准-寄宿生年生均交费额)
其中:在校生人数和寄宿生人数按照市教育局提供的数据计算(撤并学校平均增加的住宿生人数按每撤并一所学校增加80人计算);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中小学生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扣除比例分别为6179%和5401%;初中、小学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分别为354元和305元;初中、小学年生均杂费分别为100元和70元;乡(镇)特困生人数按照在校生人数的5%、农村按照在校生人数的10%计算;寄宿生年生均支出平均为240元,年生均收费80元。
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在乡现役军人人数、在乡复员军人人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人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在乡“三属”(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人数以及敬老院抚养人数和相应年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在乡现役军人人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乡复员军人人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人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在乡“三属”人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333%+敬老院抚养人数×年人均补助标准
其中:市本级上年(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05元;敬老院抚养人员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
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按照市本级4城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以及有关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全省城镇平均独生子女领证率×年人均补助标准+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支出标准+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手术并发症及后遗症支出标准
其中:全省城镇平均独生子女领证率为3118%;独生子女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20元;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支出标准为15元/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手术并发症及后遗症支出标准为22元/人。
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根据乡道里程和每公里年平均养护标准费用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乡道里程×每公里年均养护标准费用
其中:乡道里程由市交通局提供,每公里年均养护标准费用为7150元。
其他支出需求。按照上述四项支出需求的5%计算得出。
②农业税政策调整增收额。以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区的常年产量、计税面积、计税价格、税率计算出的农业税征收额,减去1996年至2001年(不含1998年)平均农业税及附加(含尾欠)实际入库数计算得出。
③屠宰税减收额。以各区1997年至2001年平均实际入库数计算。
④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各区1996年至2001年(不含1998年)征收情况,测算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改征农业税、部分应税产品征收环节合并以及税率的调整相应减收的部分。
(2)转移支苟调整系数的确定。转移支付调整系数=省补助市本级五项支出资金总额/市本级五项支出缺口总额×100%
2、政策性补助。主要是耕地补偿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对某区耕地补偿性补助=该区农业税计税面积×亩均补助标准×该区亩均常年产量/市本级亩均常年产量
其中:亩均补助标准=省补助市本级政策性资金/市本级计税面积总数。经测算,市本级亩均补助标准为187元/亩。
3、奖励性补助。按每撤并一个乡(镇)给予5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对村级转移支付。
对村级转移支付包括对村级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对村级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奖励性补助(一次性)
1、对村级补助。为鼓励并村的积极性,以区为单位,按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区农业税附加标准收入,与并村前行政村总数的80%、每个行政村4万元支出(小型村)进行比较,对缺口部分给予补助,包干使用;同时,考虑部分小型村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合并,按照并村前行政村总数80%的5%,给予每个村1万元标准的照顾性补助,由各区调剂使用。计算公式为:
对村级转移支付补助=该区并村前行政村总数×80%×4万元-该区改革后农业税附加+并村前行政村总数×80%×5%×1万元
2、奖励性补助。根据省规定,按照并村个数,每个村给予0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四、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一)加大对乡(镇)、村的支持力度。除省级财政补助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区要按照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大力压缩弹性开支,从区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村的补助,以保障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二)确保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一是各区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测算对所属乡(镇)、村的转移支付数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困难乡(镇)、村适度倾斜。省对村级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各区要安排增加对村级的补助。二是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各区要迅速将涉及乡村两级事权的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乡(镇)、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拖延或截留。三是各区对所属乡(镇)、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束之后,要将分配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各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要设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户,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收支矛盾。各区要继续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工作成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利时机,将农村教师工资上收到区级管理,要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节减乡(镇)、村两级开支,特别是要采取切实措施精简分流超编教师,通过减人、减事、减支出,化解收支矛盾,确保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正常教育经费支出需要。
(五)关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市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对该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二是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关于核定计税面积和常产的规定,有意瞒报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套取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对该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并按《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机场免税品商店不得与外资合作经营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机场免税品商店不得与外资合作经营的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近年来,各口岸机场对开办免税品业务积极性很高,免税商店逐渐增多。据中国免税品公司反映,某些单位拟与外商合资经营免税品商店,有的已签订合营协议,这是有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该条例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能经营商业,
不能代理进出口业务。”作为商业企业的机场免税品商店,应按规定不能与外商合资经营。
鉴于一九八五年国务院3号文件批转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曾提到“为运输服务的……机场免税店……也可与外资合营”这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不尽一致,经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上述提法作相应修改,使之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一致,即机场免税品商店不得与外资合作经营。对此,国务院不另行文。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望严格遵照执行。



198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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